一份宣布单位解散的电子邮件发送到某劳务输出企业,20名员工就这样打道回府了。事后,其中的13名员工越想越窝囊,于是聘请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讨要一个说法,要求用人单位补偿数额不等的工资和额外经济补偿金。
在诉讼过程中,如何看待这份经过公证的电子邮件,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和徐汇区法院有着不同的看法,未获法院支持的13名员工昨天已上诉到市第一中级法院。
事件:
单位发电子邮件与传真宣布解散 2005年11月28日,程小姐与本市一家劳务输出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务输出公司将程小姐派遣到澳大利亚某制衣公司上海代表处(以下简称上海代表处)工作。双方约定,如聘用方破产或宣告解散,某劳务输出公司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如聘用方违反法律导致员工合法权益受损的,某劳务输出公司可与其交涉,但不承担经济责任。
然而,去年7月底,程小姐等20名员工与聘用方发生了纠纷。据程小姐的代理律师称,当时澳大利亚某制衣公司派遣新的主管到上海代表处,而新的主管明确表示,对代表处所聘员工的表现不满意,声称要“大换血”。
一石激起千层浪,员工们对此反响强烈,对新主管的身份表示怀疑。新主管上班时,员工们将他关在门外。此后,上海代表处将大门上锁,未再经营,双方矛盾进一步加深。
去年8月2日,上海代表处发送电子邮件及传真各一份通知某劳务输出公司,其终止与所有员工的劳动关系,并称“某劳务输出公司派遣至该代表处员工的行为使该代表处现根本无法运作,决定该代表处将不再继续运作并将自即日起解散”。
同月7日,某劳务输出公司致函代表处员工称,因代表处于8月2日关闭,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双方的劳动合同也随之终止。
仲裁:
无法确认电子邮件真实来源 一份电子邮件再加一份传真,就这样把20名员工打发回家了。但是,其中13名员工不认可某劳务输出公司收到的电子邮件和传真,认为其缺乏真实性,因此聘请律师向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劳务输出公司支付代表处被封闭后7天里的数额不等的工资及额外经济补偿金。
但是,某劳务输出公司认为,上海代表处已于去年7月底关门,代表处原员工8月份并未上班,因此不能支付工资;至于额外经济补偿金,因双方劳动合同有约定,大致内容是“聘用方破产或宣告解散的”,双方劳动合同就终止,不应该再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在审理过程中,双方的焦点关注在宣布单位解散的电子邮件真实性上。该电子邮件经过公证处公证,某劳务输出公司以此表明其真实性。但是,员工们认为,电子邮件outlook程序中可以自行设置联系人名称,因此不能确认该电子邮件是从澳大利亚某制衣公司上海代表处发出的。
仲裁委认为,上海代表处在被封的情况下员工每天报到即为正常上班于理有悖,仲裁委难以支持。至于电子邮件的真实性,仲裁委认为,该电子邮件虽经过公证,但公证内容仅涉及某劳务输出公司工作人员的电脑中存在一封由“SEAN ROHALD”发出的电子邮件,并未确认该发件人的身份,因此,仲裁委无法认定该电子邮件系上海代表处向某劳务输出公司发出的。
另外,传真件无任何单位盖章,签字人的身份也无法考证,仅凭某劳务输出公司提供的证据,仲裁委认为无法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出现。
法院:
确认电子邮件,判决员工败诉 仲裁委据此作出裁决,某劳务输出公司因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裁决后,某劳务输出公司不服,向徐汇区法院提起诉讼。
徐汇区法院对上海代表处发给某劳务输出公司的电子邮件及公证书予以确认,并认为,根据《劳动法》及《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原、被告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将聘用方破产或宣告解散约定为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在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某劳务输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者替代提前通知期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该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近日作出判决,某劳务输出公司不支付程小姐等员工的替代提前通知期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程小姐等员工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委托代理律师提起上诉。昨天上午,该律师已向市一中院递交上诉状。
这名律师对记者说:“涉案电子邮件存储在某劳务输出公司工作人员的电脑里,且不论邮件内容有没有篡改的可能,就其内容而言无法确认发件人的身份,也无任何电子签名,因此无法认定该电子邮件是上海代表处向某劳务输出公司发出的,而某劳务公司就凭这份电子邮件终止劳动合同,对员工们来说有失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