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400多名员工和多个客户突然收到一封由公司员工小吴邮箱群发的投诉信。公司遂以此为由将小吴除名。小吴却称该邮件系他人冒名所发,双方对簿公堂。近日,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公司开除员工举证不力,应赔偿解约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0万元。
小吴在本市一家外资企业销售部门任职。公司销售人员及售后人员使用公司公共电脑工作,公司设定员工邮箱的初始密码为该员工姓名的拼音。去年5月10日,一封发自小吴邮箱、主题为“严重投诉公司总经理”的电子邮件群发到公司邮件系统的400余名用户和几个相关公司、客户邮箱。次日,公司向小吴发出通知,以小吴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为由将小吴除名。
双方由此产生纠纷并对簿公堂。公司认为:小吴为泄私愤群发投诉信已对公司造成恶劣影响,开除他完全有理。小吴却大呼冤枉,声称这封署名邮件并非自己所发,与总经理有矛盾的不止他一人,由于邮箱密码是自己名字的拼音,他的邮箱完全可能被他人冒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涉案电子邮箱系公司为开展业务需要而设,并非小吴自行开设的私人邮箱,审理中公司也承认不能排除他人冒用小吴名义使用该邮箱的可能性。此外,电子邮件群发的当天小吴休假未上班,公司以此为由开除小吴,显然缺乏有力证据。因小吴不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小吴相应经济补偿金。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员工邮箱密码应及时修改
由员工群发电子邮件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属新类型案件。在劳动者本人坚决否认的情况下,受现有技术条件所限,用人单位举证劳动者实施群发行为确有难度。但是开除劳动者是严厉的处罚措施,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用人单位作出开除决定时务必谨慎并事先履行必要程序,如经过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等,还应允许劳动者申辩。
用人单位还应对员工电子邮箱的使用加强管理,如警示员工必须及时修改密码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等,以免类似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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