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在中国领域内出现时可否向其直接送达,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最高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的负责人坦言,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予以明确,即作为受送达人的外国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我国领域内出现时,人民法院可以向其直接送达。
根据规定,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中国领域内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送达给其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
司法解释还新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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