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就是通过Internet或者Intranet等网络,从终端机输入信件、便条、文件、图片或声音等通过邮件服务器传送到另一端的终端机上的信息。
随着Internet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悄然萌芽,新合同法首次规定了电子邮件(E-mail)可以作为书面合同的形式。作为一种新的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载体,在诉讼中,电子邮件不仅仅是合同形式,同时也是具有证据意义的权利义务根据。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研究。
在计算机上看到的邮件内容与普通文本文件没有大的差别,只是以附带(Attach)的方式传送的信息要用特定的软件打开才能阅读或听,如文字处理软件或多媒体播放软件等。因此,由当事人将邮件打印出来作为证据提交,其可信度较低,除非对方认可,因为改动是比较容易的,而且以附件方式发送的非纯文本文件和Html文件,有时还不能随原邮件一块打印出来。
那么,如何对电子邮件进行证据保全?
在诉讼之前,可以请公证机关去取证,并作出公证文书;或申请人民法院诉前证据保全。取证的方式,最好以查看源代码并复制出所有内容粘贴到字处理软件中编辑并打印的方式,这样能够取得邮件中的所有内容;附件中的内容,应根据不同的文件格式,尽可能不失真地用高档设备打印出来;如是声音文件的,可记录成文字后打印出来,并保留原声音文件便于将来的庭审质证。
在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将导出的邮件放在软盘上提交人民法院,经对方质证后无异议的,可打印出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附卷。如对方有异议,应由人民法院亲自去取证,可按现场勘验的方法取证,现场勘验的笔录应由双方当事人当场签名。
当事人只提交打印稿,而原件已从电脑中永久删除的,除非对方认可,否则无论对方是否有能力提出反证,该打印稿均不可作为定案的根据,因为根本无法判断是否就是原件。这时不能以对方举不出反证而确认该证据有效。
当今发展最快的就是与电脑有关的技术了,真可谓日新月异,如已发明出了电子邮件的“邮戳”和能够加密的“电子签名”等,想必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已为时不远。笔者认为,在审判实际中,对电子邮件所基于的平台、应用软件、传输技术等特征要给予特别关注,这些特征将对电子邮件的认定产生直接的决定性作用。因此,法律界应跟踪技术的最新发展,不断调整相应对策。目前,在商务活动中应注意:
用于商务活动的电脑,尽可能专人专用,以免泄漏商业秘密,或重要文件被他人误删等。
尽可能采取加密邮件的方式,最起码有关内容应单独做成文件并加密,而密码用其他方式告知对方。
在收发邮件的软件中,最好是以一个商务项目或某个生意伙伴建立一个子文件夹,便于查找有关内容,也不易被误删除。
重要的邮件要另外备份。重装电脑系统等要备份出所有邮件。
重要事项可按传统方式做成正式的文件,再通过扫描等方式做成图片文件传送,这样不易被改动,也以示郑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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